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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煤用電超了限 企業(yè)未來須花錢買配額
來源:中國化肥網   發(fā)布時間:2016-09-23   閱讀次數:1604次  

   9月21日,國家發(fā)改委網站顯示,發(fā)改委近日公布《用能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試點方案》(以下簡稱“方案”),將在浙江省、福建省、河南省、四川省開展用能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。 

  對于選擇這四省的原因,方案中顯示,“已有一定的工作基礎,開展試點工作積極性較高。” 
  根據方案,試點內容包括科學合理確定用能權指標,推進用能權有償使用,建立能源消費報告、審核和核查制度,明確交易要素,完善交易系統(tǒng),構建公平有序的市場環(huán)境,落實履約機制。 
  中國能源研究會副理事長、國家發(fā)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原所長周大地告訴《每日經濟新聞》記者,確定用能權配額、有償使用以及交易體系,這是在市場經濟中,能源消費總量控制上企業(yè)有所約束的更好實現(xiàn)形式。社會平均成本通過交易能夠達到相對的平衡,并且也鼓勵了企業(yè)多節(jié)能。 
  從嚴確定新增產能初始用能權 
  所謂用能權,是指用能單位在一年內經確認可消費各類能源量(包括電力、原煤、蒸汽、天然氣等)的權利,也就是一年內按規(guī)定可以消費的能源總量。 
  而“用能權”概念提出的背景,是能源消費總量控制。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公報提出:“建立健全用能權、用水權、排污權交易、碳排放權初始分配制度。” 
  在此之前,中共中央、國務院在印發(fā)的《生態(tài)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》也提出:“推行用能權和碳排放權交易制度。結合重點用能單位節(jié)能行動和新建項目能評審查,開展項目節(jié)能量交易,并逐步改為基于能源消費總量管理下的用能權交易。建立用能權交易系統(tǒng)、測量與核準體系。” 
  值得注意的是,方案要求,設計用能權有償使用制度應兼顧公平和效益,平衡現(xiàn)有產能和新增產能的利益,既有利于鼓勵先進,推進結構調整,推動能源要素高效配置,又不大幅增加現(xiàn)有企業(yè)負擔。配額內的用能權以免費為主,超限額用能有償使用。 
  周大地表示,用能權有償使用的前提是用能權配額制定公平合理。不同的用能企業(yè),不同用能行業(yè),配額既要根據原歷史上用多少,也要根據技術進步的可能性來定。“有些行業(yè)的技術進步難度不高,可能配額緊一點。有些行業(yè)技術上很難進一步大幅度節(jié)能或減排,或者技術減排的成本非常高,可能配額就多一點,所以這個要進行很多技術經濟上的分析。” 
  在周大地看來,用能權還要考慮企業(yè)產量的相關問題。比如某個企業(yè)過去從事某一行業(yè),但是現(xiàn)在轉產,那么在用能權確權上就要調整,要根據未來的生產情況來制定,適當地體現(xiàn)靈活性。 
  對此,方案要求,制定科學的初始用能權確權方法,區(qū)分產能過剩行業(yè)和其他行業(yè)、高耗能行業(yè)和非高耗能行業(yè)、重點用能單位和非重點用能單位、現(xiàn)有產能和新增產能,實施分類指導。產能嚴重過剩行業(yè)、高耗能行業(yè)可采用基準法,即結合近幾年產量、行業(yè)能效“領跑者”水平以及化解過剩產能目標任務,確定初始用能權。 
  值得注意的是,方案還明確,結合節(jié)能評估審查制度,從嚴確定新增產能的初始用能權。鼓勵可再生能源生產和使用,用能單位自產自用可再生能源不計入其綜合能源消費量。 
  周大地認為,從嚴確定新增產能的初始用能權,這也就要求企業(yè)新增產能時須采取先進的能源技術。 
  逐步建成交易方集合競價機制 
  在推進用能權有償使用的同時,交易主體可以將所持有的用能權指標在交易市場中進行交易,也在方案中獲得明確。 
  方案顯示,交易標的為用能權指標,以噸標準煤為單位。用能權指標每年清算一次,賣出的用能權從當年或上一年度用能權指標中扣除,但不影響下一年度的用能權指標;買入的用能權計入當年或上一年度用能權指標,但不計入下一年度;剩余的用能權指標不計入下一年度。 
  周大地表示,前期用能權配額的科學制定非常重要,在分配上盡量做到公平,不過也很難完全量體裁衣。在此情況下,交易是相對公平的補充,能夠控制能源的平均消費成本社會平均化。并且,交易制度也能夠鼓勵企業(yè)節(jié)能,以獲得一些經濟上的收入。 
  這也需要有完善的交易系統(tǒng)。方案要求,交易實施登記注冊制,交易主體需在交易所開設交易賬戶。不斷完善交易活動所需的登記、交易和結算系統(tǒng)和軟硬件設施,確保交易活動安全、可靠、便捷。研究推動用能權交易平臺與統(tǒng)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有效對接。 
  就價格而言,方案明確要完善價格形成機制,用能權初始交易價格由試點地區(qū)確定,伴隨市場發(fā)展,逐步過渡到由交易方集合競價方式形成交易價格。探索研究設立交易調節(jié)基金,用于引導市場預期,交易初期驅動市場,平抑市場價格異常波動,維護市場秩序。 
  值得注意的是,對于未能履約的企業(yè),方案中要求,試點地區(qū)要建立獎懲機制,確保責任主體及時完成履約義務。公布用能單位履約情況,樹立履約單位履行社會責任的良好形象,曝光拒不履約單位名單。加大處罰力度,將拒不履約的單位納入失信企業(yè)黑名單,納入當地信用信息共享平臺,并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對接。探索對嚴重失信主體實施跨部門聯(lián)合懲戒,維護制度的權威性和公信力。 
  對于具體的試點時間,方案中明確為,2016年做好試點頂層設計和準備工作;2017年開始試點,并根據情況不斷完善實施方案;到2019年,試點任務取得階段性成果,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、做法和制度;2020年,開展試點效果評估,總結提煉經驗,視情況逐步推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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